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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用情辦好人民群眾身邊“小案”不斷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就《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23-03-06 11:25 來源: 發(fā)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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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為便于司法實踐準確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最高檢、公安部專門針對輕傷害案件的辦理聯合發(fā)布《意見》,主要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輕傷害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fā),去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達到7萬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或者偶然事件等引發(fā)。從刑法規(guī)定來看,輕傷害案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于輕罪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可以自訴。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可見,對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我國法律強調要在注重促進矛盾化解、促進刑事和解的基礎上依法從寬處理。

輕傷害案件雖是發(fā)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小案”,但對不少當事人來說,卻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處理不當,就容易埋下隱患或者激化矛盾引發(fā)更大的惡性事件。2021年以來,最高檢就對輕傷害案件的辦理進行了調研。調研發(fā)現,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傷害案件過程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做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適用還需進一步加強。從調研情況看,有的檢察辦案人員還存在構罪即捕、構罪即訴的辦案理念,對于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積極性有待提升。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的案件中,當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個別地區(qū)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當事人自行和解。二是當事人申訴信訪比例較高。有的當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對案件處理不滿提出了申訴,從調研情況看,輕傷害申訴案件數量占到刑事申訴案件總數的四分之一左右。三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當防衛(wèi)與故意傷害的認定、在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認定上還存在偏差。這些問題都影響了輕傷害案件的辦案質效。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輕傷害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受,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積極促進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最高檢、公安部經充分研究,聯合發(fā)布《意見》。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明確了有關意見,并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司法部等有關部門,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注重從實際出發(fā),既保持與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一致性、協調性,又注重借鑒吸收基層經驗做法,該明確的明確,該細化的細化,力求務實管用;強調以寬嚴相濟為指導,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應當盡量從矛盾化解、分化犯罪、減少對立、促進和諧角度規(guī)范適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依法不捕,能不訴的依法不訴,能不押的依法不押。對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惡劣,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決定不起訴的,也要根據案件不同情況,依法落實不起訴后非刑罰責任。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意見》分為六部分共24條。第一部分為基本要求,內容包括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其中,明確強調要依法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

第二部分是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針對司法實踐中只看傷害后果,而忽視對案件起因、背景等整體情況的考察,對鑒定意見只看鑒定結論而缺少實質審查,“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以及如何準確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準確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等問題明確提出了意見。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輕傷害案件中證人多是親友、鄰里,往往不愿作證或者證言呈現一對一的情況,提出要注重收集客觀性較強的證據,盡量減少對言詞證據過度依賴。

第三部分是積極促進矛盾化解。這是辦理輕傷害案件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司法實踐中,輕傷害案件常因民間糾紛引發(fā),如果簡單地“捕”“訴”,可能會激化矛盾,甚至演變成重大惡性事件,所以,《意見》強調要做好矛盾化解、訴源治理工作,要求依法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同時,積極推廣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如檢調、公調對接機制,以充分發(fā)揮各方面力量促進矛盾化解,尤其明確了在偵查、檢察環(huán)節(jié)都要積極開展矛盾化解工作。此外,《意見》還強調了要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說理修復社會關系,強化不起訴宣布效果。

第四部分是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見》結合刑事訴訟法等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情況,列舉了可以依法不批捕、不起訴的情形,并提出具備規(guī)定的情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提請批準逮捕。同時,《意見》明確強調,對輕傷害案件并非一概不加區(qū)分地從寬處理,對那些涉黑涉惡、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處理的,也不能“不訴了之”,如果需要予以行政處罰、處分的,要依法提出檢察意見。此外,還強調了要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減少“一押到底”的情況。

第五部分是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意見》規(guī)定了要注重發(fā)揮偵查監(jiān)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作用,加強案件會商與協作配合,共同開展類案總結分析。對于不批捕、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并與其所在單位、現居住地村(居)委會等進行溝通,共同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同時,《意見》還規(guī)定,要以公開聽證促進案件公正處理,堅持“應聽盡聽”。

第六部分附則。明確了輕傷害案件的界定、《意見》的施行時間等。

問: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fā)布《意見》旨在解決哪些突出的問題?

答:《意見》強化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針對司法實踐中辦理輕傷害案件時存在的問題作出了指引。

一是強調對輕傷害案件要全面取證、全面審查。以往,司法實踐中取證、審查主要集中在傷害事實,強調“有沒有傷”“誰實施的致傷行為”,在法律文書中對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簡單表述為“因故”“因瑣事”,缺少了對案件的全面調查、審查,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處理不滿意。此次,《意見》強調,要全面調查取證,要對案發(fā)背景、案發(fā)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fā)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tài)度等方面全面審查,要注重查清事實、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二是強調準確區(qū)分罪與非罪。以往,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的傾向,導致對個別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故意、傷害行為的案件不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犯罪。此次,《意見》明確規(guī)定,對被害人出現傷害后果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fā)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三是強調注重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輕傷害案件的發(fā)生大多是因為婚姻、家庭、鄰里或者偶發(fā)矛盾,矛盾積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為傷害犯罪。如果只是簡單處理案件,矛盾就會被掩蓋下來,隨時可能再出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有的當事人不斷申訴,也是因為矛盾沒有化解,如一起姐弟之間發(fā)生的輕傷害案件中,弟弟將姐姐打傷后,檢察機關沒有做矛盾化解工作,就將弟弟提起公訴,后弟弟被判刑,姐弟二人的關系由此徹底惡化。后姐姐不斷到檢察機關申訴,反映當時檢察機關沒有聽取她的意見,更沒有做矛盾化解工作,導致姐弟之間反目成仇。所以,《意見》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要通過化解矛盾,促進訴源治理,實現社會內生穩(wěn)定。

問:除聯合發(fā)布《意見》外,最高檢此次還專門配套下發(fā)了典型案例,請介紹一下典型案例的有關情況?

答:為促進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最高檢選編、發(fā)布了“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點:

一是注重查清事實、厘清原委。在這些案件中,辦案人員并沒有因為是輕傷害的“小案”而“簡辦”,對當事人存在的質疑和案件存在的事實、證據問題,以求極致的精神探求事實真相,厘清案件來龍去脈。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中,當事人對對方的傷情均提出了疑問,辦案人員通過對案發(fā)現場的監(jiān)控錄像進行清晰化處理、走訪當事人雙方的主治醫(yī)生等方式準確認定事實,消除了當事人雙方的疑慮。案例二盧某故意傷害案中,盧某提出,是被害人先伙同兩個兄弟打自己,自己是出于防衛(wèi)推倒的被害人。為此,辦案人員進一步補充了在場人員的證言,并通過證據開示,讓盧某心服口服。而案例四敖某故意傷害案中,辦案人員通過查看現場、走訪當時在場人員、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查清敖某主觀上沒有傷害故意,拉扯行為也非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在此基礎上,對被害人及家人耐心細致釋法說理,從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逐一解釋。最終,被害人及家人認可檢察機關的處理意見。這些案件通過清晰的事實認定、扎實的證據梳理,為案件處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是通過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促進矛盾化解,實現訴源治理。辦案人員辦理案件時,沒有簡單化作出捕、訴的決定,而是對因為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案件,依法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促進當事人雙方和解諒解。如案例三王某故意傷害案中,辦案人員認為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圍,且發(fā)生在親屬間,有和解基礎。于是,多次聽取雙方意見,積極開展和解工作。最終在與人民調解工作室專職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雙方達成和解諒解,冰釋前嫌,緊張的家庭關系得以恢復。在案例二盧某故意傷害案中,當事人雙方也是鄰居關系,盧某認為被害人家中作坊生產有噪音、影響自己生活經常與之爭吵。案發(fā)后,辦案人員走訪當地村委會,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和矛盾緣由,通過公開聽證聽取公安機關、當事人意見,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恢復了和睦鄰里關系。

三是以寬嚴相濟為指導,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辦理輕傷害案件中,辦案人員全面準確把握政策內涵,以寬嚴相濟為指導,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對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諒解的,堅持依法從寬處理;另一方面,對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惡劣的,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即使是輕傷害案件,也要依法從嚴懲處。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案例二盧某故意傷害案,案例三王某故意傷害案,都屬于鄰里、親屬之間因民間糾紛或者偶發(fā)矛盾引發(fā),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當事人雙方和解諒解,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處理。但案例五石某故意傷害案中,石某在與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糾纏,兩次深夜闖入朱某家中滋擾,造成年邁且有殘疾的汪某輕傷,案發(fā)后缺乏真誠悔罪表現,一直拒不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主觀惡性較大,情節(jié)惡劣。對此種犯罪動機、手段惡劣,傷害老年人的輕傷害犯罪案件,辦案機關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對石某刑事拘留、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后石某被判處實刑。

問:為貫徹落實《意見》和典型案例,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意見》的聯合發(fā)布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體現,對于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促進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下一步,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認真組織學習。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把學習《意見》納入到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整體工作部署中去,結合最高檢下發(fā)的《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典型案例》,組織辦案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意見》的精神實質、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切實把《意見》作為辦理輕傷害案件的重要依據,不斷提升能力水平。

二是加強普法宣傳。要通過宣傳《意見》、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導犯罪嫌疑人積極認罪認罰,開展賠償、和解工作,爭取從寬處理,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法治觀念,理性、平和解決矛盾糾紛,同時強化警示教育,明確對情節(jié)惡劣的輕傷害犯罪,將受到法律嚴懲。

三是推動形成合力。《意見》的落地落實,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是關鍵。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不斷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互通,推動細化、完善工作機制,并充分發(fā)揮好檢調、公調對接機制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將制度優(yōu)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動輕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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