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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 索  引 號:00817387-0/2021-29414 主題分類:
  • 發(fā)文機關:省公安廳 成文日期:2021-10-29 16:48
  • 標       題: 海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guī)定
  • 文       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01 號發(fā)布日期: 2021-10-29 16:48
  • 備案登記號:
  • 廢止日期: 時  效 性:
    有效
    有效

                 海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guī)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1 號


  《海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guī)定》已經(jīng)2021年10月11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馮  飛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充分發(fā)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輔助作用,保障和監(jiān)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jù)社會治安形勢發(fā)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勤務輔警負責協(xié)助公安機關執(zhí)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zhí)法執(zhí)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文職輔警負責協(xié)助公安機關非執(zhí)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第四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輔警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落實保障措施,研究解決輔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聘、管理、使用等工作。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專門部門負責輔警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使用輔警部門具體負責其日常管理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jiān)督下級公安機關的輔警管理工作。

  第七條 輔警實行用人額度管理,按照總量控制、適應需求、傾斜基層、動態(tài)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并合理控制規(guī)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輔警配置額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商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輔警配置額度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商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提出,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條 輔警用人計劃由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核定的輔警配置額度內提出,經(jīng)同級財政等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輔警招聘工作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以及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批準的用人計劃內,由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單獨組織實施,或者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

  輔警招聘使用情況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應聘輔警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或者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文職輔警應當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yè)資格或者專門技能。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違紀違規(guī)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五)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聘為輔警:

  (一)退役士兵;

  (二)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

  (三)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yè)生;

  (四)具有崗位所需專業(yè)資格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

  公安機關可以從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犧牲和四級以上因公(工)傷殘民警、輔警的配偶、子女(無配偶、子女的,可以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輔警。

  第十三條 對聘用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四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帶領和監(jiān)督下協(xié)助開展相關警務工作。

  輔警協(xié)助開展與執(zhí)法有關的輔助性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執(zhí)法公示和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

  第十五條 根據(jù)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xié)助從事下列警務工作:

  (一)盤查、堵控、監(jiān)控、看管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

  (二)開展租賃住房、港船岸線治安管理,特種行業(yè)、出入境等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管理戒毒人員、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yè)、查緝毒品;

  (四)執(zhí)行交通管制和檢查交通安全,制止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五)開展行政案件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jù)、案件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六)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七)開展公安監(jiān)管場所、公安執(zhí)法辦案場所、留置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九)參與處置突發(fā)事件;

  (十)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可以協(xié)助從事的其他工作。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相關工作應當安排不少于兩名人民警察從事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根據(jù)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揮下,協(xié)助從事下列警務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接受、處理群眾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三)開展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傳教育工作;

  (四)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指導事故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

  (五)維護案(事)件現(xiàn)場秩序、安全,保護案(事)件現(xiàn)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六)開展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登記等服務工作;

  (七)開展值班值守、治安巡邏、安全巡查工作;

  (八)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可以協(xié)助從事的其他工作。

  勤務輔警從事前款第七項工作,無人民警察帶領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七條 根據(jù)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協(xié)助從事下列公安機關非執(zhí)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開展心理咨詢、醫(yī)療、翻譯、計算機網(wǎng)絡維護、數(shù)據(jù)分析、軟件研發(fā)、安全監(jiān)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xiàn)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開展警用裝備保護和維護保養(yǎng)、后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可以協(xié)助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wèi)、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zhí)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zhí)法;

  (九)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勤務輔警在履行職責期間,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配備必要的執(zhí)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等緊急情況,勤務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揮和帶領下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用器械。

  第二十條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的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有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輔警在履行職責時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賠償。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輔警依法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一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

  (二)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所需業(yè)務知識、技能的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法規(guī)、國家以及本省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安機關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指揮;

  (三)嚴守工作紀律,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忠于職守、文明執(zhí)勤、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六)法律、法規(guī)、國家以及本省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招聘、薪酬福利、社會保障、教育培訓、表彰獎勵、服裝證件裝備、撫恤、公用經(jīng)費等相關經(jīng)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合理確定輔警月工資總額,并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

  在高危險崗位工作輔警的工資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可以根據(jù)崗位危險性和本地財政狀況為輔警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年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

  第二十六條 輔警因工傷殘的,根據(jù)受傷程度、傷殘等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輔警因工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輔警在依法履行職責期間,因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協(xié)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等致殘或者死亡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之外,可以參照國家和本省有關人民警察傷亡特殊補助金的規(guī)定享受傷亡特殊補助金待遇。

                                          第五章 監(jiān) 督

  第二十八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納入公安隊伍建設整體規(guī)劃,參照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guī)定,結合輔警特點,建立健全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運用人工智能、大數(shù)據(jù)、區(qū)塊鏈、移動互聯(lián)網(wǎng)等現(xiàn)代信息技術,優(yōu)化工作崗位和流程,提高執(zhí)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輔警。

  第二十九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公安機關教育培訓計劃和勞動合同,對輔警開展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不斷提高輔警的素質。

  第三十條 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具體層級設置、評定程序條件和考核晉升等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輔警確定層級、層級升降、薪酬調整、獎懲以及續(xù)聘、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jù)。

  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特別優(yōu)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配發(fā)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fā)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持證上崗,按照規(guī)定穿著統(tǒng)一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第三十二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guī)定的回避,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對輔警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針對輔警的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嚴重違反公安機關工作紀律或者輔警管理規(guī)定的;

  (四)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處罰的;

  (六)法律、法規(guī)、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輔警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系統(tǒng)輔警的招聘、管理監(jiān)督和保障等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司法行政系統(tǒng)輔警的具體職責和權利、義務等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參照本規(guī)定確定的原則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的具體運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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